航发动力(600893):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1总则 1.1为完善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3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4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5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即不得少于4 人,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他可为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5.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1.5.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1.5.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6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最多可在境内其他两家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1.7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要求,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上交所组织的培训。 1.8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2)符合本细则2.2条规定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条件。 2.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2.2.1至第2.2.6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4)至(6)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3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1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3.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细则第3.2条 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3.4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2.1.1、2.1.2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3.5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补选。 4独立董事的职责与特别职权 4.1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4.1.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1.2对本细则5.5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1.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4.1.4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2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4.2.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4.2.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2.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2.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4.2.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6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4.2.1至4.2.3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4.2.1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及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3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4.3.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4.3.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3.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4.3.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5独立董事的履职机制 5.1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5.2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3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5.4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5.5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5.5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5.5.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5.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5.5.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5.4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6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4.2.1、4.2.2、4.2.3与5.5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5.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组织召开 5.7.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5.7.2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5.7.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5.7.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做 出决议。 5.7.5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5.7.6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5.7.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 姓名; (2)会议议案或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3)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4)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如有); (5)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5.8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5.8.1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上述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5.8.2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5.8.3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5.9履职保障 5.9.1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5.9.2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 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5.10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5.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5.11.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5.11.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5.11.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5.11.4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11.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5.12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5.12.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5.12.3对本细则第5.5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 4.2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5.12.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12.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5.12.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5.12.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5.13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管部门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首次被公司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 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6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6.1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6.1.1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6.1.2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6.1.3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6.1.4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须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6.1.5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6.2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 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6.3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7附则 7.1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7.1.1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7.1.2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7.1.3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7.1.4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7.2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7.3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