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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00273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02:39 中财网
原标题:利民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等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临时报告涉及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该相关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涉及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临时报告涉及事项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关于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涉及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三)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查、分类、核实,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对外披露临时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五)公司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通过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严格审查,征得董事长的同意,并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如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该及时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开展收集整理重大信息及文件、编制起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文稿、报送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并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第五章 特别事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等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管理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等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具体规定执行。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应当要求其立即更正。

第四十条 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交所等单位外,公司在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外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涉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于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的具体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事件的信息报告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等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单位的相关文件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文件规定范围通报至有关人员和单位,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如因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如因外部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等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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