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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002734):《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02:39 中财网
原标题:利民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和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7天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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