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00240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情况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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