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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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
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20200000086883。 | 第二条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
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200250268472W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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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YokeTechnology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YokeTechnology
Co.,Ltd.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宜兴经济开发区荆溪北
路16号(公司经营场所:无锡宜兴经济开发
区荆溪北路88号),邮政编码:214203。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宜兴经济开发区荆溪北
路16号,邮政编码:214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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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5,927,678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5,927,678元,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 |
| | 的股本总额。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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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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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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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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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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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5,927,678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5,927,678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75,927,678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475,927,678股,其他种类股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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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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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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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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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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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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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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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进行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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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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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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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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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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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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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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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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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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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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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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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
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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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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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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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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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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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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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所指定的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所指定的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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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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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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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
|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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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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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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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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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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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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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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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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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 第六十条 |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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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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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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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
| | |
| | |
| | |
| |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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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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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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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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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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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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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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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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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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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
| | |
| 准。 | 准。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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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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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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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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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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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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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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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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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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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
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
的行使。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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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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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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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
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
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
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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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
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当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使用,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
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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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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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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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
| | |
| | |
|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在该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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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
|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
| | |
| | |
|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
额为1名。 |
| | |
|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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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 |
|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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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2个月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2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
|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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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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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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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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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及申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投
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
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50%的资产抵押;
(四)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委
托理财;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等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及申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
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
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收购
或者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资产
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50%的资产抵押;
(四)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
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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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
董事会单笔及/或12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或人
民币3000万元两者的孰高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
申请贷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者等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
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
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通过股
东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
董事会单笔及/或12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或者
人民币3000万元两者的孰高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
申请贷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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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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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信函、传真、电报和电传;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信函、传真、电报和电传;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 |
| | |
| |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10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10年以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 |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
| |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战略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和1名非独立董
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3 |
| |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提名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为2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六)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根据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提出公司薪酬计划
或者方案;
(三)制定公司薪酬计划或者方案、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
| | |
|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1名、
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 第一节 监事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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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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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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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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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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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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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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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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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二节 监事会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的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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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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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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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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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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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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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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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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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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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
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
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
| 存。
(二)股东大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三)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通过公众信箱、电
话、传真、投资者互动关系平台、公开征集
意见,或者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充分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 存。
(二)股东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
(三)股东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通过公众信箱、电
话、传真、投资者互动关系平台、公开征集
意见,或者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充分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投资者关
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审计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
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审计委
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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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确有必
要对经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
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应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宜。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确有必
要对经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
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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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政策内容调整或变更事宜时,应安排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项发表意见;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内容调整或变更
事宜时,应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
体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
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
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
体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
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
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
| 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
金分红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
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
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
金分红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
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
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
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 | |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
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
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的合理原因。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
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
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的合理原因。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 | |
| |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电邮、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传真方式送出; |
| | |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电邮、传真或邮件进行。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邮、传真方
式送出的,电邮、传真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邮、传真方
式送出的,电邮、传真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
期。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
| | |
|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
| |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
| | |
|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
|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
| | |
| | |
|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
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
苏省无锡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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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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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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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由公司保存,需要时
用以审批、登记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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