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00240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再融资计划; (十)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三)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一)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三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三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三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十五)其他需保密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机构等; (六)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重大事项合作方、交易方,业务往来的银行等机构; (七)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备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措施,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前台文员在接受公司保密部门传真等文件后及时转发相应部门,转发前认真核对接受对方邮件地址,防止错发邮件;转发后及时清除本地存储,不得以任何中介载体存储保密部门文件。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报送,同时应书面提醒使用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还应详细记录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信息摘要、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并及时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董事会知悉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有内部报告义务,应设置兼职内幕信息保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有关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报告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各项保密事项和保密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类型,内容提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联系电话,任职单位,担任职务,知悉时间、知悉的途径等。 第三十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等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或利用或串通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在年报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季度报告等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导致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外部单位和个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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