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将《公司章程》体例(章节、条款)进行调整,尽量保持与章程指引一致,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按要求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完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此外,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同步修订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346,850,017股,全部为普通股。 | 为346,850,017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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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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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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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 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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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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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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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
| |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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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
| |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
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
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
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 |
|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
旦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
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
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董事长不同意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5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董事会秘书有权立即召
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
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
总监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
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
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
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董事长不同意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5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董事会秘书有权立即召
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 |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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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
5、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可以免于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5、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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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
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
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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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分、子公司
所在地或公司拟投资的项目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分、子公司所
在地或公司拟投资的项目所在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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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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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 |
|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
东大会通知中的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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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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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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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 | |
| | 章。 |
|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
| | |
|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 |
|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 |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 |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
报酬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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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
会宣布;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股东大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
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
查。 |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股东会宣
布;非关联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有权在股东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
理由。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
请予以审查。 |
|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
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
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
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
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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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
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
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
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
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董事、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 使用。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
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或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
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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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 |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
| | |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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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
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公司
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新任董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股股
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
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
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
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决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公司
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新任董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
累计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有关条款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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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有关条款另行规定。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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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 |
| 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
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应在辞职生效或
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本条款所
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实义务同
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
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
义务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
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
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
| 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的有关规定、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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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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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
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 | |
|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清理、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董事会审议本条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还应提交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清理、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董事会审议本条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连续12 |
| 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计算金
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
| 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除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
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予以累
计计算后履行有关程序,已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需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议案符合本章程第
八十一条第(四)项要求的,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
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予以累
计计算后履行有关程序,已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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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以及授权
总裁(总经理)决定外的出售收购资产、
资产置换清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如决
定关联交易时,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
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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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时限为:至少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时限为:至少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
| (三)会议拟审议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三)会议拟审议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频、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频、电
话或者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1/2。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
事会秘书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
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
事会秘书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
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
险。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经股东会批准
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 |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
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不少于3名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不少
于3名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
|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战略投资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
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
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
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
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
方案;
(五)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
工作;
(六)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
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
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
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
| |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章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裁(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总
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裁),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七)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总经理)每
届任期3年,总裁(总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总裁)每
届任期3年,总经理(总裁)连聘可以
连任。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裁(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总裁)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并主持公司总裁(总经理)
办公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并主持公司总经理(总裁)
办公会议;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总经理)应
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裁(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总裁(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
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
授权范围。
总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
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裁(副总经理)
代总裁(总经理)履行职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总裁)应
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总裁)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总裁)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
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
总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
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副总裁)
代总经理(总裁)履行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裁(总经理)拟
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的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总裁)拟订
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
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
意见。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总经理)应
制订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总裁)应
制订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总经理)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总裁)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总裁(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总裁)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
|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副总裁(副总经
理)由总裁(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裁(副总经理)对总裁
(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裁(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总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副总
裁)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副总裁)对总经
理(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总
裁)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总经理(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
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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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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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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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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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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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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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
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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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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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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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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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
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等。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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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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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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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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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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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要求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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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会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
辽宁监管局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
容进行公告。监事会主席、1/2以上的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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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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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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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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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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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
年度财务会计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
|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 |
|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
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以现金形式分配股
利的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
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以现金形式分配股
利的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
|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支出
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投资事项。如公司已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并专
用于该投资事项的,则在计算该事项的
投资金额时应扣除已募集的资金部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
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五)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
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支出
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投资事项。如公司已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并专
用于该投资事项的,则在计算该事项的
投资金额时应扣除已募集的资金部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
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
实施。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五)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
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
|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作
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机制与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机制与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
|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五)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
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
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比例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
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比例较低的,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公告中应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五)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
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
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比例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
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比例较低的,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公告中应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
| |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 | 第八章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审计委
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
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
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三节信息披露 | 第三节信息披露 |
| 第一百八十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
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 第一百八十七条信息披露是公司
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
| 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 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除按照强制
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
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
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
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
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
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
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
施。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
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
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
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
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
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
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
东披露有关信息。 |
| 东披露有关信息。 | |
| 第四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 第四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积极建立健
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积极建立健
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
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第二百零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
| |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
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
| 第十一章特别条款 | 第十章特别条款 |
| 第二百零七条 涉及军工事项特
别条款
(一)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
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
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
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管理法规;
(五)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
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
利;
(六)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
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 第二百一十五条涉及军工事项特
别条款:
(一)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
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
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
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管理法规;
(五)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
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
利;
(六)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
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
| | |
|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
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
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
备案申报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
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发生变动,军
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
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
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
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
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
备案申报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
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
程序;
2、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
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
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3、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
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审批;
4、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沈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