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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ST奥维(00223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12:42 中财网
原标题:*ST奥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对外一切担保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能够提供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除上述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

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可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事项。

3.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第十二条担保对象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公司相关机构和分管领导对担保对象报送的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查。经总经理(总裁)初审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后如有必要再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担保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表;
(二)被担保借款及担保情况书面说明;
(三)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贷款卡等);
(四)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如有);
(六)被担保人有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在收到担保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决定并通知担保对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对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署。

第二十二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由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经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总裁)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后,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协同管理部门。对外担保过程中,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担保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二)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审核担保对象及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书面报告,提出担保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总裁)。

第三十条总经理(总裁)应根据各担保汇总资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提交董事会的判断。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发展前景、信用情况及偿债能力,对担保事宜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相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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