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0023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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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12: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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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洋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产品和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
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和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或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负责临时重大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草拟,证券部复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证券部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提供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向董事长报告;
续;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
第四十三条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草拟,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十四条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草拟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大事项相关文稿应交证券部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并主3、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
5、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规定要求的培训,协调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事项和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代表公司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负责。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相应报告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整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归档工作。证券部按照公司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档案的移交。
第六十一条证券部负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的归档,公司档案馆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确认签字;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第六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提供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由证券部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到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原则上一周内归还。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七条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收入归公司所有。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上述知情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重大事项的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信息知情人员应妥善保管载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文件、不得将其带离工作场所。若出现遗失,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十一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第七十七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在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工作汇报或其他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八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有。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和特定对象的沟通管理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八十七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但参观交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八条若董事会秘书未能参加接待活动,则证券部或公司其他参与人员应于接待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第八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可指定专人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九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七条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规定。
第二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十八条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九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公司证券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信第一百零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零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初步建议,报董事长审批,如有需要可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特定信息予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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