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000788):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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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17: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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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大医药: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明确接待和推广对象是否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特定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在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了解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条当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董事会秘书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三日内知会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内容;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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