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00217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17:30 中财网
原标题:游族网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专业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时应谨慎、客观地回复,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一对一的沟通中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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