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3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9年4月19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01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累计转股数量为3,327股。基于上述事项,公司股本由10,005,199,351股变更为10,005,202,678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0,005,199,351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5,202,6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5,199,351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5,202,678元。 |
| 2 |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
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4 |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5,199,351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5,202,678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5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
| | |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
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规定的
转股程序和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产生的注
册资本增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等事宜。 |
| 7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8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
| | |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9 |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10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 11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12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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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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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下述重大交易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
1、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1项至
第3项的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
大交易。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的事项,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
的算术平均值(下同)。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
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
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
| 14 |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15 |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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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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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或其他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或其他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机构
股东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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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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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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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
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
事任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进
入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任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
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任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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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21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2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 23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在辞职生
效或任期结束后12个月之内仍需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忠实义务,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12
个月之内仍需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其对公司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24 | 第一百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25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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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
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27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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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8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者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市值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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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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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一十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且未达到本章程约定的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1%
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且未达到本章程约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
的算术平均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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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具有审批权
限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
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
会批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五十条或者第一
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 31 | | 新增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 |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 |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32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
| |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3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
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监督、检查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
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指导可持续发展及ESG工作,研究公司ESG相
关规划、目标、制度、绩效考核及其他重大事项,审
阅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监督、检查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
| | | |
| 3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35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
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
| 36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 |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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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38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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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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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
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
展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 41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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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4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以传真方式进行;
(六) 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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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
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电子邮件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
或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 | | |
| | | |
| 44 |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45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
| | |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46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4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8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9 | | 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50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 | | |
|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本次修订涉及范围较广,部分修订未逐条列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此次修订的部分管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将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