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002984):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43:25 中财网
原标题:森麒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聘、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需同时满足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他各项忠实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结束之日起1年内仍须遵守。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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