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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科创(600123):兰花科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0:57:23 中财网
原标题:兰花科创:兰花科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
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牵头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审
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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