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688567):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18:48 中财网 |  | 
原标题:
孚能科技: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相关的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期货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应与所保值的商品规模相匹配,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规模,且任何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六)以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第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24
准则第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年度计划外)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八条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第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各分管领导,及采购、销售、财务、法务、内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
(三)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跟踪下游产品市场趋势、价格走势及客户需求,预测未来销售价格;
(四)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五)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汇总持仓状况、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六)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内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同时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八)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九)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保值业务组设在公司采购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和发布保值交易信息,分析期货行情走势,为公司保值交易操作提出建议;
(二)制订及调整保值交易方案,并报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三)执行具体的保值交易指令;
(四)与期货公司核对成交信息,建立保值业务台账,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五)跟踪期货保证金并及时通知保值财务组当日追加或者支取保证金;(六)重大风险及价格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七)组织期货公司、专业期货机构同公司相关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八)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保值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一)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
(三)公司从事保值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期货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保值领导组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1)期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期货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开展期货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七条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各对接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5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