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688567):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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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应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协议、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产品定点通知等)、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预告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计划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该事件是否构成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必要时应当请示董事长;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六)临时报告披露文件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临时公告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检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查询人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查询申请,说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六十三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十一条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公司相关的
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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