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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688567):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23:28 中财网
原标题:孚能科技: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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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设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5人。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及联席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重大投资发展决策权等,具体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长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明确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长、总经理等代为行使。

第十五条公司联席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权限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及相关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并按照董事长指令准备会议资料,及时送达董事长审阅。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三日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邮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前述全权委托;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七章议案
第三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长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拟定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各董事、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压而不议又不说明理由的,提案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抵触,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以书面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第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董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举行。

若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表决。如果对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所载明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

(四)董事会需审议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会后事项
第四十八条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若有需要,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过半”、“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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