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0000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和认可;(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第十六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其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前述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 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后发布或回复。 董事会秘书在审核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视情况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接待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制,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 第三十六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由证券部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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