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33:37 中财网
原标题:长青集团: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防控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所属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所属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一)公司证券部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组织各部门、分子公司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证券部将根据法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向其报送书面函件等必要方式,告知其须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等事宜;
(三)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提交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四)公司证券部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补充完善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主管部门。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

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交易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深交所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相关期间个人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对其上报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给予辞退或免职处理: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二)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相关规定须上报公司的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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