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内部问责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制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一) 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二)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三)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 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人员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 (五)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在公司采购、基建、招标、销售等工作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七) 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十)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二)依照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裁、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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