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四)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占用即冻结”机制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情况; 2、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董事长收到报告后,董事长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4、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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