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公司治理长效机制内部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长效机制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治理长效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宗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适时依据国家监管政策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状况等不断更新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公司治理自查和整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公司内部各机构的职责 第三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定职权。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运作。超过股东会及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总裁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履行职责。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总裁的职责。总裁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以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节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主管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与协调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成立治理自查与整改小组,由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2、董事会秘书详细制定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工作计划,并下发公司各相关部门;3、经公司自查与整改发现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出整改计划,交治理自查整改小组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审计部对整改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与资料反馈至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证券部; 4、公司证券部汇总各部门反馈的信息与资料后编制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专项报告,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则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5、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专项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后续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需要不定时开展自查整改。不定时治理自查活动可以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第三章公司治理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不定期的内部培训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治理方面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的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的培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设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上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培训情况,确保其在每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至两次证券监管部门的培训。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完成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工作。 第十七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其职责,若因公司各部门的原因而导致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甚至被处罚的,各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过程中发现存在过错的部门或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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