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呈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指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或者邮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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