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000539):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38:48 中财网
原标题: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
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
风险控制,保障经济管理活动合规,促进单位加强和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
工作要求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的审计部门对本单位
及所属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以及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事项,实施独立、客
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活动。

第四条 股份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股份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主
要对管辖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审计。股份公司加强各
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
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
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提升单位的运营效
率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权责划分
第八条 股份公司应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
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
计部门的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
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部审计机
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经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
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拟订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四)向股份公司党委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
况。

(五)定期(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审计工作。

(六)对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
监督。

(七)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一)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信息,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承诺。

(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三)审计组提出的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股份公司确定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属于内审机构审计
范围内的单位层级、户数及规模、内审机构及人员数量实现
审计全覆盖要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等,确保年度人均审计
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股份公司设
置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
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并具备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
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在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广东省、监管部门和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统一组
织和调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审计人员参加
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保障内
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
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其他部门
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还可
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
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
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
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
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
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
工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须对审
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

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
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单位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体
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
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
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
须接受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
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
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
内部审计考核体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监管部门有关内部审
计机构职责的规定,股份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
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
目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
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若有)。

(十)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合
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根据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上级单位授权,对管
辖单位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
跟踪审计。

(十四)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
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
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五)根据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监管需要,完成由
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统筹安排的共性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六)协助本单位董事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
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七)对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管理。

(十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完成上级部门
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本单位及管辖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
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
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规范性、合理性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
相互协调,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省和监管部门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部
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
或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
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
位和责任者、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并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
彰建议。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负责人应保障审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支持审计人员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和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落实党委和董事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围绕本单
位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
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
理需要,制订审计项目的工作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
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包
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
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
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
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
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
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或者被
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
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
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通过单位网
站(公告栏)和公共场所发布审计公告,公布审计依据、审
计范围及内容、审计时间、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接受举
报和投诉。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
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
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企业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
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取
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
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
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
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企业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四十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
审计证据为依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拟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
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
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
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
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
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
的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内部审
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
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后,
应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并向党委报告。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反馈给审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
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
整改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总结,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作为“三重一大”管理事项
进行决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党委前置研究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二)经营班子前置研究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批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
计监督程序,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
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完善内部跟踪反馈制度。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
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问题整改负
有监督检查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财务、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对内部审
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
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
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
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审计部门,可由本单位给予表彰
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股份公
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
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股份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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