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00266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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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43: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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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德联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
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
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东
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取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项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公司应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规范运作》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咨询电话应安排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六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经营、财务、人事、所处行业等各个方面;(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八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
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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