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00267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四)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6.1.9及 6.1.10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发生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条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条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义务以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但属于重大交易有关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公司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四)公司当年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涉嫌犯罪被(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主体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符合以下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披露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误差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分别对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把关负责。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涉及信息披露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 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证券事务部会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公司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制度中所述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各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等资料应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计划财务部核对勾稽关系,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各单位所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果证券事务部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补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所提供信息资料进行审查; (七)证券事务部对公司各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相关单位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与会签; (八)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一)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十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发生本制度临时报告中所述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证券事务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提供信息的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三)证券事务部会同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临时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经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后,由证券事务部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证券事务部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第六十九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应及时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七十条规定暂 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七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信息披露档案,应在工作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证券事务部预约方可查阅。 查询人身份,并进行信息披露档案查阅登记后,向查询人提供预约指定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信息披露档案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 面文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或其他查阅方式。查询人须在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陪同下、在信息披露档案置备地点查阅。 第八十一条 查询人不得随意拍照、复印查阅档案,如有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收到本制度第八十三条列示文件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将收到的文件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十五条 如发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可能 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时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 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问责管理制度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权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其他行政部门报送的报表、报告等,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本制度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媒体危机管理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即时更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 续发展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实施;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西证董字〔2023〕1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相关流程:无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相关记录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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