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49:16 中财网
原标题: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
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
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
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
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
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
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
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内部审核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内部审核机制,对投资者
提问涉及的发布和回复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
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
台的投资者提问;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处组织信披与投关工作小
组起草相关问题回复,涉及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提问,相关主体
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回复审核及发布: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履行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