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6在公司网站(http://www.octholding.com)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2.1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定期报告 2.2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2.3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4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2.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2.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2.8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临时报告 2.9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2.10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1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1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2.13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2.10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5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16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17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3.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3.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3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3.4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5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8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9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重大事项报告报备工作小组,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3.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12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4.1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公司内部确定后,董事会秘书处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处;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审阅;(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和相应监管机构,并对外发布。 4.2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等需要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取得董事会秘书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如上述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4.3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编写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4.4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4.5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依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1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5.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3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4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6.2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6.3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4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6.5公司寄送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6.6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6.7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6.8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7.1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督察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2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8.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8.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8.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8.4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9.1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9.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知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10.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0.2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0.3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4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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