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49: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
事会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或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
源支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工作事项进行评议审核,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名及以
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或者遇有紧急事项,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
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议案、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文件,
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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