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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603358):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54:11 中财网
原标题:华达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公司,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的专职审计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时,议案以传真、微信、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表决单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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