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60335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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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58: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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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达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上述及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日算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的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三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三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情况评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等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当公司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前将会议资料报送本公司证券部,并在会后一天内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送本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十一条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证券部负责;
(二)证券部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送公告事宜通报董事及高管人员;
(三)相关人员应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六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二条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部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六十五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具体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批;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时,审核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七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信息沟通
第七十二条证券部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部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十章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七十四条公司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人员和设备。
第七十五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十六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一网通办”下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七十八条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八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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