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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6033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58:07 中财网
原标题:华达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投资者咨询接待
1、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3、公司通过上述渠道为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股东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1、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

2、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3、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公司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六)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1、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2、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6、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7、参加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七)上证e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2、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4、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5、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6、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7、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8、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九)邮寄资料
1、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定期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电话录音等。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其他音像资料等;
(五)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报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九条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二十条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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