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创精密(68840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0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2 九、结论意见.............................................................................................................. 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发行人”、“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富创精密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创精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富创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创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创精密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沈阳富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6号),富创精密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2022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富创精密,股票代码为688409。 3、公司现持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12675314948L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富创精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为“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04人,包括:(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技术人员;及(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及部分外籍员工,除上述人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作废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621.0771万股的1.630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6.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621.0771万股的1.358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3333%;预留83.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621.0771万股的0.271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667%。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分配情况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及部分外籍员工,除此以外,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明确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1、 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尚需履行的程序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包括董事,关联董事郑广文、倪世文、宋洋、梁倩倩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