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装(002822):修订《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18:54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140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取消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并结合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修订前修订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16年 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 万股,于2016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1,445,83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1,078,193元。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裁担任。 董事长的选举、任命,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办 理。 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0,000万股,发起人为:庄小红、庄展诺、 陈一、刘广华、邓会生、深圳鼎润天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国投衡盈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骥业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浩投资有 限公司;发起人认购情况如下: 占注册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资本的 出资方 出资时 号 /姓名 数(万股) 比 例 式 间 (%) 2012年 净资产 1 庄小红 5,098.00 50.98 4月11 折股 日 2012年 净资产 2 庄展诺 1,875.64 18.76 4月11 折股 日 2012年 净资产 3 陈一 1,400.00 14.00 4月11 折股 日 深圳鼎润天 2012年 成投资合伙 净资产 4 500.00 5.00 4月11 企业(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2012年 净资产 5 刘广华 300.00 3.00 4月11 折股 日 2012年 净资产 6 邓会生 270.00 2.70 4月11 折股 日 江苏国投衡 2012年 盈创业投资 净资产 7 231.21 2.31 4月11 中心(有限 折股 日 合伙) 深圳市骥业 2012年 股权投资合 净资产 8 180.64 1.81 4月11 伙企业(有 折股 日 限合伙) 深圳市华浩 净资产 2012年 9 144.51 1.44 投资有限公 折股 4月11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其在公司成 立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所示: 占注册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资本的 出资方 出资时间 号 姓名 数(万股) 比 例 式 (%) 净资产 2012年4 1 庄小红 5,098.00 50.98 折股 月11日 净资产 2012年4 2 庄展诺 1,875.64 18.76 折股 月11日 净资产 2012年4 3 陈一 1,400.00 14.00 折股 月11日 深圳鼎润天 成投资合伙 净资产 2012年4 4 500.00 5.00 企业(有限合 折股 月11日 伙) 净资产 2012年4 5 刘广华 300.00 3.00 折股 月11日 净资产 2012年4 6 邓会生 270.00 2.70 折股 月11日 江苏国投衡 盈创业投资 净资产 2012年4 7 231.21 2.31 中心(有限合 折股 月11日 伙) 深圳市骥业 股权投资合 净资产 2012年4 8 180.64 1.81 伙企业(有限 折股 月11日 合伙) 深圳市华浩 净资产 2012年4 9 投资有限公 144.51 1.44 折股 月11日 司 合计 10,000.00 100.00 - - 2012年5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记,公司股份数增至11,560.6936万股;2012年 12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司股 份数增至22,500万股。 201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             
  序 号发起人名称/ 姓名认购股份 数(万股)占注册 资本的 比 例 (%)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       
  1庄小红5,098.0050.98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序 号发起人名称 /姓名认购股份 数(万股)占注册 资本的 比 例 (%)出资方 式出资时 间        
         2庄展诺1,875.6418.76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3陈一1,400.0014.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1庄小红5,098.0050.98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4深圳鼎润天 成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5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2庄展诺1,875.6418.76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5刘广华300.003.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3陈一1,400.0014.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6邓会生270.002.70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7江苏国投衡 盈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231.212.31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4深圳鼎润天 成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500.005.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8深圳市骥业 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180.641.81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5刘广华300.003.00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6邓会生270.002.70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9深圳市华浩 投资有限公 司144.511.44净资产 折股2012年4 月11日
 7江苏国投衡 盈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 合伙)231.212.31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合计10,000.00100.00-- 
               
 8深圳市骥业 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180.641.81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日        
 9深圳市华浩 投资有限公144.511.44净资产 折股2012年 4月11        

修订前修订后     
司 日 合计 10,000.00 100.00 - - 2012年5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公司股份数增至11,560.6936万股; 2012年12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记,公司股份数增至22,500万股。 2016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 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351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 万股;2016年11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16〕837号文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证券代码:002822。 2017年9月,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经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司股份数增至 60,000万股。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1号 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2016年 11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837 号文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代 码:002822。     
     
 合计10,000.00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1,445,836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61,078,193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修订前修订后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管 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 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修订前修订后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删除(内容并入第八十四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本章程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有关材料的
修订前修订后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 容及时间,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提 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持股证明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 (三)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目的书 面声明及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 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商业竞争 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并承诺对相 关材料保密)。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15 日内书面答复。同意查阅的,应明确查阅时间 地点及方式;拒绝查阅的,需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应由本人亲 自到场,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以上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修订前修订后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撤销变更登记。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修订前修订后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修订前修订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 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 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 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 司资产。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修订前修订后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或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修订前修订后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修订后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 任。(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对 外担保、接受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对外 担保、接受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前修订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对外担保、接受捐赠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对 外担保、接受捐赠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修订前修订后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最近12个月对外赠与、捐赠累计 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任何赠与、捐赠 (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指标,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12个月 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银行申请借款或授信额度;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对外捐赠;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的关联交易; (九)最近12个月对外赠与、捐赠累计金 额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任何赠与、捐赠; (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指标,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12个月内发生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银行申请借款或授信额度;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对外捐赠;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修订前修订后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公 司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修订前修订后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修订前修订后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修订前修订后
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前款“20日”、“15日”的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前款“20日”、“15日”的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修订前修订后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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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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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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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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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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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 事会成员的任免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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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不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 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 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 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修订前修订后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权数的2/3以上通过。删除(内容并入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提请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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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名单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2日前提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 等文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并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 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股东会召开12日前提 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 等文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并提交股 东会批准。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 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 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 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修订前修订后
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 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 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 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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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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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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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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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选 聘程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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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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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辞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前述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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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一任董事填补 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责任人员未按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 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公司应视情 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调离岗位、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 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 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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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删除,内容并入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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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 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三)、(五)、(六)项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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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审议 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一)除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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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交易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担保事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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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指标,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指标,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12个月内发生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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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12个月 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银行申请借款或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捐赠;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银行申请借款或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捐赠;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须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本条规定 的权限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裁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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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删除,内容并入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 会权限以下的交易;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 权限以下的交易;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 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 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 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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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2/3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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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用现场召开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 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修订前修订后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修订前修订后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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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修订前修订后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非独立 董事2人、独立董事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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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1名、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1名、财务负责人1名、 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修订前修订后
承担赔偿责任。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修订前修订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修订前修订后
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单 一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 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 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单一会 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10%。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
修订前修订后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 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 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 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3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 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 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修订前修订后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九)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 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九)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和预案。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中小股 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 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订前修订后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权利。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三)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修订前修订后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并披露。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修订前修订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修订前修订后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相关信息(以 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的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修订前修订后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修订前修订后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法定信息披露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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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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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修订前修订后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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