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撤销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撤销监事会同时免去吴忆明、贾中星所担任的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务,监事会撤销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非职工代表董事、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议同时免去陈伯翔先生董事、副总裁职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直接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
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
| |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权益;
...... |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
| |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
| 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 | 删除 |
| 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 新增 | 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但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四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但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 |
|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接到通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应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以及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
|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
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非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股
东会批准,作为章程的附件。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
|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
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审计委员会提名; |
| ......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
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施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到30%及以上时,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
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
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
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 | 第八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
细则由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
|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过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过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 第九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提名、选举董事
的,该提名、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提名、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提名、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
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 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
|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兼任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
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
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董事候选人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独立
董事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
东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
(四)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
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得短
于2年。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司与他
人合作的协议条款,应当赔偿损失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
事1名。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
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召集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法 |
| 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制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订,股东大会批准。 | 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
拟订,股东会批准,作为章程的附件。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
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
1/3 1/2
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
应召开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
1/3
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
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
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
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
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
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或者电子
邮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
载,并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
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
出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
|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
频会议、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
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
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
议、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
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
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
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
会议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
责任。 |
| 新增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
| |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真或
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
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会议通知、召集及主持程序。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至少两名,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
官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
或解聘。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2名、财务
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1至3名、财务负
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方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应制订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
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
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副总裁协
助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
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首席执行官决定。
首席执行官不在时,确定一名总裁或副总
裁代理首席执行官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
作,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不
在时,确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行
使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
照公司与他人合作的协议条款,应当赔
偿损失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本章节内容全部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
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稳定、
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
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 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与独立董事、监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与独立董事 |
| 事充分讨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
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
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充分讨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
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经
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前述调整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
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 | 删除 |
|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一)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序;(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
达方式、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
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
方式、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
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实施。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使用公积
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注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
| (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 |
|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定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定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出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涉及新增、删除条款,章程后续条款及引用条款顺序相应后延。《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