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 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 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证券事务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按照《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签署相关内幕信息登记承诺书等,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 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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