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32:52 中财网
原标题:金溢科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要求:
(一)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指定的部门是公司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的投资前论证、执行业务具体操作及跟踪管理、汇报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交易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的保管。

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负责根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相应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如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必要时由相关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定、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相关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核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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