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战略达成;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须为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便于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协助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须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条件便于开展工作。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查阅、调取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以及业务资料,并访谈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权限。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不得以资料保密、未经授权等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公司为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积极配合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研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对外担保、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合董事会或管理层的部署,拟定审计方案;(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实施日前原则上应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四)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及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被审计对象须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计划并按期整改;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被内部审计部门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可提请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五章自我评价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审计/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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