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600567):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  |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38:09 中财网 |  | 
原标题:
山鹰国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股票简称:
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25-078
债券简称:
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第九届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由于公司
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由4,470,565,176股增加至5,815,476,687股(截至2025年9月30日)。因此,公司本次拟将注册资本由4,470,565,176元增加至5,815,476,687元。公司原董事会成员共7名,拟将席位变更为8席,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70,565,17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15,476,687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
4,470,565,17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
5,815,476,687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
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
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定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按月从中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 股东会表决。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前提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部门规章、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若上海证对股份注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对股份注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及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
助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前款第(四)项情形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以上通过。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上通过。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前款第(四)项情形除外。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但应当取得全体 (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但应当经全体独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体地
点由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具体
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
例不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 | 
交有关证明材料。 不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符合条件的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下午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更。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的,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
关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
关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
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
件。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关联关系;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份总数; 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
制。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有权联合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
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
产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
制。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联合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基本情况。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权。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表决权。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 数,则该选票无效。
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
件。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他内容。 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他内容。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类的业务;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有;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己有;
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
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 
会负责。 负责。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担保事项、
资产抵押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就以下行为行使权限:
(一)对外投资决策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的投资行使决策权。
(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金融衍生品等
决策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交易行使决
策权。
(三)资产抵押决定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进行抵押的决定权。
(四)贷款决定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贷
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进行贷款的决定权。
(五)担保决策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就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
以外的担保决定权。
公司对外担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
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
2、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担保事项、
资产抵押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
以下行为行使权限:
(一)对外投资决策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的投资行使决策权。
(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金融衍生品等
决策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交易行使决
策权。
(三)资产抵押决定权:连续十二个月内就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进行抵押的决定权。
(四)贷款决定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贷
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进行贷款的决定权。
(五)担保决策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就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权限以
外的担保决定权。
公司对外担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
意。
2、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 |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
(八)财务资助决定权:股东大会有权决定 (八)财务资助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决定本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宜。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宜。股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 东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宜,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
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二)、(八)、(十三)、(十
五)项所规定的职权。上述授权应遵循公
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
形式做出。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
(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
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
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
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
算。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或应收
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的贷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
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二)、(七)、(十二)、(十
四)项所规定的职权。上述授权应遵循公
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
形式做出。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
(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
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
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
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
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
算。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或应收
款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的贷款。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