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6005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等材料,同时证券部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5年10月修订 附件一: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本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公司/本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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