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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6005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38:35 中财网
原标题:山鹰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控制目标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4、使投资者了解、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章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及方式
1、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文化建设;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3、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5、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6、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7、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8、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9、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10、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12、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1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14、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15、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16、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17、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18、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19、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1、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2、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2)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4)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3、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3)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4、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1)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2)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3)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5、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2)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3)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4)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6、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设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2、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证券部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5、证券部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8、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通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来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9、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10、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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