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43:23 中财网
原标题:维信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直通披露或者非直通披露方式并通过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全文;(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三)公司办理年度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要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半年度报告报送、公告和审核按照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同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二)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三)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深交所审查定期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利润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前,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
1、股东会关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决议;
2、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要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工作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

(三)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决议公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公司召开定期股东会,要提前20日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如发生如下重大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如发生如下日常交易(即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并签署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业绩预告、盈利预测重大差异说明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一)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计的本期业绩;
2、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或者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三)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说明;
3、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5、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计的本期业绩;
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本章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要及时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八)《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个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或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管领导: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3、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证券事务部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交易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予以披露;(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递交交易所实施。

以上各项内容,若有必要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并形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如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六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

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外泄,公司应该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定期报告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必要时应当在对外报送前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十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三)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七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

第七十六条股东咨询电话:010-58850501。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现有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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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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