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年7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 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8月24日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已经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遵守本 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则、规定和要求以及本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已经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报道或转载有关公司的信息 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在指定媒体公告的内容,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需要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通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证券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工作时,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告。 上述证券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情况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在证券发行工作中,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 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包括其衍生产品)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告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情况报告书、募集说明书)应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文件应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最终安排的时间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 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项说明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 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 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且达到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所述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管理制度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出现上述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 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 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披露。公司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报告期末,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约披露时间,并负责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计划;(二)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共同组织定期报告 草案的编制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 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阅;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相关董事会召开前审阅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项意见;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 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的报送与披露事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控股公司负责人获悉本制度第三 章第三节所示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的报送与披露事宜。 (四)如已经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 时将新的情况报告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回复文件初稿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后,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工作机构与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和参、控股公司总经理组成。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参、控股公司接受本制度的管理,参、控股公 司总经理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为本企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和报送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总经理、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 门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将本管理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 会印章,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参、控股公司对于 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文件,按要求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河北省证监局,同时,应备置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节 涉及参、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参、控股公司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 司《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参、控股公司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应 按照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泄露与经营业绩有关或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波动的重大内幕信息。 第三节 涉及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 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 (二)全体董事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总经理班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 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总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参、控股公司的责任: 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本制度第五章 第二节所要求的信息,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的责任: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 会秘书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认真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涉及公司重要 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七章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应做好与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沟通工作,公司应制订并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 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必要时公司应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 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 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确有必要提供的,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信息接收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如内幕信息事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提醒有关各方做好各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股东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股 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认定。 (四)指定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河北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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