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2:57:56 中财网
原标题: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22年8月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上述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不存在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应当书面告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之日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股份增持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
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
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在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
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
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
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增持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
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
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
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发布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股份禁止交易情形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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