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年2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月14日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次修订,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自身内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工作。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 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或 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及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正式公 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及时对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文件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内幕信息事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提醒各有关方做好各自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及时登记、报送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登记、报送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市场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登记、报送本单位或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事项至少包括姓名、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公司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此之外,仍应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记录行政管理部门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档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要约收购;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由其负责人首先控制知情人范围,在重大事项发生当日书面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制度规定记录知情人档案,提醒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书面文件和 电子文档,防止文件丢失和信息泄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等处罚,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罚结果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附件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文件编制、决议等。 附件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建议他人买卖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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