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市值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框架内有序开展,保障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健经营发展。 (二)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紧密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战略目 标为导向,在制定经营计划、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公司长期价值提升,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方式,通过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业务布局、推动创新发展等手段,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实现公司价值的稳步提升。 (三)科学性原则: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 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根据市场环境、公司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的变化,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持续化、常态化做好市值管理。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 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主动开展市值管理。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 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 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研究制定市值管理策略。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 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 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不断推动完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 理工作;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资本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 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董事会办公室与投资者关系部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舆情和资本 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十条市值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 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 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 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公司市值提升。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红规划,明确最低分 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为长线投资者提供明确预期,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 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准确客观地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完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质量编制并披露ESG报告;加强舆情信 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 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公司治理。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善公司 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监 测,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公司相对于行业平均、参照公司等的市值与股价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四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 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 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 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 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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