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000600):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年7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制定,2012年4月 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8月24日第九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保密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相关工作人 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充分注重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及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新闻发布 会; (三)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座谈; (四)接待行业研究人员调研;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栏目; (六)媒体公关; (七)其他方式。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一般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也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有效防止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 调研人员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 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 两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问题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采访或调研,以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本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时,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机制,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信息,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还可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或问题回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调研 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 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上刊载。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媒体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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