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敦煌种业(60035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机构,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 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设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订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规章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等方案; (十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 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 评价;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 定日期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 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非 现场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 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