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60035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3:08:56 中财网
原标题: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机构,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
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设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订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规章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等方案;
(十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
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
评价;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
定日期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
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非
现场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
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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