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60380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3:09:23 中财网
原标题:豪能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2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4
第六章 附则............................................................................................................................ 5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依据、方法、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整改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等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重要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业务合同等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产,实地检查、盘点,检测计算机系统使用,进行业务流程测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整改,并向审计部反馈整改方案、拟完成整改时间等,且定期提交整改进度报告和相应证据。如有需要,审计部可以开展整改追踪审计;
(七)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报告,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及管理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实施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二)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内部审计人员可通过审查凭证、账簿和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各类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访谈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四)审计程序完成后,审计部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结论有异议的,需及时向审计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仍未被采纳意见,审计部应将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同报送公司管理层;(五)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或决定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七)审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对重大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和复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反映,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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