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医疗(68862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3:14:12 中财网
原标题:翔宇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保障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
少于2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
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
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审计部拥
有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
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
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等);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
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
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
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者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部年度审
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
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
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
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
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
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
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
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者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
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
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检查,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
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二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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